1.预付所得税:借款:应税企业所得税:贷款:银行存款(或股票现金)2. 2014年以后的帐单:
借款:主要业务收入贷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应收帐款等)
预扣所得税:
借入:所得税支出贷款: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企业,不得扣除税前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对方在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后,由于特殊原因(例如取消,取消,税务机关合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异常家庭)而无法获取发票,根据相关信息,可以在扣除税款和无法获得发票之前扣除支出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因无法获得发票而产生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如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纳入异常商户,破产公告等);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通过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货物运输证明;用于进出仓库的内部凭证;公司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未按规定获得的发票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五个时间节点:
1.公司所得税的税前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于在结算期结束之前未获得发票或无法获得发票的证据,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取得发票的三年或五年或无法获得的发票证据可能会受到年度税前扣除。
IV。税务机关发现未取得发票,并且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结清建设资金,因此未获得全部发票的税前扣除。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尚未结清,尚未取得全额发票,则可以将合同规定的金额暂时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基础,并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资者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暂定估计数及其调整的税收处理方法,但纳税人应注意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仍存在很大差异:一是实际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如果没有完整的发票,则可以根据合同金额的临时估计来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在获得发票后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其次,在获得完整发票后,如果临时估计价格存在差异,则必须在税务处理中进行追溯调整。该规定体现了税法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1)仅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缴纳法律票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用作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
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发票具有四个特征:
一个。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统一;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 40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出口退税和税收减免。
3.国税发[2008] 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尤其是没有付款人全名的发票,并且不允许他们使用纳税人进行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 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的管理,以防止从生产经营费用中扣除个人和家庭费用。
(2)使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管理,劳动合同及其他信息来比较和分析工资扣除额。
(3)提高大型商务招待和大型会议费用的核能。账户管理是针对跨年度扣除的,例如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和损失补偿。
(4)加强发票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作税前扣除的证据。
5。《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企业支付税款的实际支出,但无法律依据的,不计入税收。在实际获得合法性之前的成本收到证据后,按照规定将税费计入税收。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第6条规定: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费用和支出证明。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价值暂时计提;结算后,应补充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
(1)当季度报告时,只要符合会计标准的要求,即使您尚未获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额(限额为70%);
(2)如果发票是在年度申报之前实际获得的,则无需进行税收调整,而与粘贴发票的年份无关;
(3)如果发票是在年度申报后获得的,则扣除额实际上是在实际年度申报中获得的,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如果三年后获得发票,则不得申报任何扣除。
(2)企业的主要问题
1.白色纸条,收据收据
2.假发票
3.第三方发票
4.逾期获取发票或杂费帐单
5.国家和地方税收发票类型的混淆
6.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完整的物品,尾巴大小不一,真诚获得的虚假发票,发票盖章等。
7.不合理的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