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是企业所得税-委托种植免交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5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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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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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免企业所得税

有一家农业种植企业,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小心扣了企业所得税,怎么办?

首先,取决于公司是否已提交享受优惠政策的备案信息,同时有必要了解它是季度申报还是年度申报;

其次,无论是在报告期内还是之后;

同样,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报告期内,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大厅进行“更正申报”,同时进行退税处理。报告期过后,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大厅作“补充申报”,并同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退税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内容,包括:1.从事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新品种的种植的企业农作物品种育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种植和栽培,畜禽的育种,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兽医学,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的运行和维护,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业项目和海洋捕捞项目的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对于

目的收入,企业所得税要减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业农民合作社是一种互助经济,其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类似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类似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自愿协会和民主国家。管理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注册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单位注册,取得业务。

执照。《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产生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始税法不同的最显着特征之一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在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与农业有关的经济活动中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农民合作社可享受上述免征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

农业种植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但要缴个人所得税吗,怎么缴法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收入为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请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41条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降低了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合理的方式。

企业及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和接收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和接收劳务所产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的关联方提出商业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在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中附上年度业务往来报告。

税务机关进行相关业务调查时,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该相关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企业提供商业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商业交易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量。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控制,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企业,在其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的国家(地区)内成立本法第4条。利润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未分配或减少的,上述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利润,应当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收关联方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第47条如果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业务目的的安排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则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方式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补缴税款并增加利息。

第七章馆藏管理

第49条除本法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但在国外注册的地方,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是纳税的地方。

在中国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集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1条非居民企业应以机构所在地或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选择由主要机构或者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并代扣代缴税款。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3条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开始营业或终止其业务活动,以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十二个月,则该实际营业期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规定的企业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

企业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

企业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与税务机关的清算。

企业应先将其清算收入报告给税务机关,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依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用非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收入时,应转换为人民币,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获准成立的企业,并按照当时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理事会,在本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不超过本法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自本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有效期,但是由于无利可图而尚未享受折价的,优惠期从该法实施的年份计算。

在国务院规定实施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依法设立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发展领域以及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得到支持,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五十八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