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第34条:优惠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税收入少于200,000,应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200,000至300,000的所得税的15%缴纳;应纳税所得额为25%(超过30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