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个都是错误的
正面是税务检查,背面是不弥补年度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设立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001号第1条规定了定期减免的新设立企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并设立新注册企业。
2。新建企业的股权投资者(股东或其他股权投资者)的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出资额一般不超过新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企业。其中,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例如建筑物,机械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权,商标权和非专利技术。新建企业的股权投资人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并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公司进行评估的,评估价值用作出资额;如果未评估,则纳税人当日或最近一个月相同或相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如果
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则应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公司所得税。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新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的执行标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的规定执行。 ]第103号第2条,并发布“通知”从当日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不符合认定新设立企业的条件时,股权投资比例投资者(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所有权的征收和管理范围。即:对于已注册成立但不符合新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投资者中,由国家税务局最初征收和管理的企业的投资比例高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的企业的比例。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相反,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收取的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所有企业股权投资者均为自然人,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同时,国税发[2006] 103号文第1条强调,《通知》中新企业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享受或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