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区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在其所在地签发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项目》如果未提供上述证明,则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以独立纳税人的名义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