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和在国外工作的中国人也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个人,其应纳税额是根据其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的居住时间以及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1.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90天内连续或累计工作的人,或在上述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或累计生活的人雇主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不由雇主在中国的国内组织承担,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逗留超过90天或183天但少于1年的应纳税额判断:
3.停留1年但不超过5年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但不超过5年的人由中国付款公司或个人雇主支付,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雇主在中国工作时支付应申报工作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临时离职工作中获得的工作工资收入,仅宣告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并征税。在中国工作一个月以内有工资薪金的,或者国内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在临时出境时支付的工资,应当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并缴纳根据税法所得税。
4.寿命超过5年的税收义务:
在中国居住了5年的个人意味着该个人在中国连续居住了5年,即在连续5年的每个纳税年度中居住了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