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部分规定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跨区域(指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或场所(以下称为分支机构)政府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相同企业为税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4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和所在地。
第5条分级管理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均负责管理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机构位于。
第六条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第7条简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而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应以统一的方式计算,以抵销总公司及分公司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第8条: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的跨地区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并将其分配给地方国库。
第九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第二级分支机构预缴当地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统一包含在二级分支中。
第10条如果总部设立了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并且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作为分支机构,当场预付企业所得税。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部门不视为同一分支机构,不支付企业收益。当场提前征税。
第11条企业内的附属二级和下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的生产和经营功能,并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年度内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总行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分行中分50%,总行分50%缴纳。总公司预付部分中的25%将存入,25%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并将根据财税[2008] 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23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根据上一年度的1月至6月和7月至12月)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来计算每个分支机构。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本地预付的分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摊比例后,该年度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因此,如果您在成都设立分支机构,则需要每季度预付部分本地所得税。对于特定算法,您可以详细阅读本文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采用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