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是调节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
税制的设计是否合理,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负担和国家财政收入,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将影响企业的竞争状况和企业运行机制的转变。以及是否会规范国家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征
1.征税范围广泛。
就范围而言,中国境内外的收入;内容上是指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数额。因此,企业所得税具有广泛的征收能力。
2.税收负担是公平的。
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业的统一比例税率,与所有权,地区,行业和级别无关。因此,企业所得税可以更好地反映具有公平税负和税中性的良性税。
3.税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企业所得税是基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即每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总收入的余额减去允许扣除的金额。为了保护税基,公司所得税法明确了总收入,扣除额和资产的税收处理的内容,使应税收入的计算相对独立于公司的会计,反映了强制性和税法的统一。
4.纳税人与纳税人相同。
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常不容易转嫁,由纳税人自己负担。
与原始的内资公司所得税和涉外公司所得税相比,《公司所得税法》具有以下主要变化。1.建立新的纳税人标准
关于纳税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了标准化的新标准来识别纳税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阐明了新准则的具体判断规则,即企业注册地的标准和企业实际经营地的标准。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非居民企业是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但是,如果在中国境内建立了机构或地方,或者在中国境内未建立任何机构或地方,但是有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得了收入。居民企业应承担全部税收义务,并对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和在非机构场所。尽管它们都承担有限的税收义务,但前者除了对领土内的收入征税外,还必须对在国外产生但实际上与其所建立的机构和场所相关的收入缴税,而后者仅对领土内的收入征税。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管辖权方面,中国实行了与个人所得税相同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强调区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结合,以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2.统一税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新税率统一为25%,并对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公司实施20%的护理税率。新税率的确定不仅是指当代发达国家和中国周边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而且要综合考虑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新的优惠税率实现了“内部和外部统一”。其中,可以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仅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而有两家公司可以采用20%的优惠税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