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此类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工资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仅对免征额超过3500元的部分征税,不超过3500元的部分不征税。
招募具有就业优惠证书的员工,签订为期一年的就业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障,可以根据每年招募的人数依次扣除营业税,建筑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和所得税。
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对于在2005年之前享受再就业救济政策的企业,如果在2006年进入救济期限,则他们可以继续原始批准政策,直到减少期限到期为止。
新成立的企业(从事批发,批发和零售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当年新聘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含30%)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3年。经劳动保障部门认证。由税务机关审查。 3年内免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2004年生效的相关规定〜免税〜3年免税〜
我在下面粘贴了相关规定〜您看到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但受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注册,执照和管理除外被豁免优惠行政费。
2.对于新成立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新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占总数的30%以上(包括30%)员工人数,并与他们签约1对于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由税务机关审查,并在三天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年份。
如果企业新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少于雇员总数的30%,但与公司签订了为期超过1年(含1年)的劳动合同,则应在三年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并由税务机关审查。减少征费比例,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员率=(企业当年新聘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于新成立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发和零售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聘的下岗和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包括员工总数的30%),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确认后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部门并由税务机关审查。企业新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少于职工总数的30%,但经劳动者核实后,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了为期1年(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计算的减免幅度在三年内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员率=(企业当年新聘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和批发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固定税收优惠方法,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签名,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税务机关的考试可以在2005年底之前享受固定的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确定的,将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从当年的扣除额不足将结转到下一年,扣除期将一直到2005年底。具体扣除额=企业下岗失业人数×2000元/年。
IV。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业企业(从事批发,批发和零售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对于新增职位,新聘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与他们一起,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确定,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审查。在三年内将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减少30%。
五,对于在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劳务和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以及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和失业人员,并且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包括一年)年)签署,自2003年以来从1月1日开始,每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将享受固定收益税减免额2000元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年的扣减额不足,则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产业分离,辅业重组重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以分配企业剩余人员(以下除外):金融保险,邮电,建筑业,娱乐和房地产销售服务型企业,从事批发,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其他非零售企业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转让)。经税务机关审查,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使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收原始企业的剩余人员,使其达到企业雇员总数的30%以上(包括30%); 4.与重新安置的员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7.从事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除外),发〔2002〕12号。 (即从2002年9月30日至2005年底,如果您获得“再就业优惠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则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八。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营业税的起点如期缴纳:“服务业?租赁业”的税收起征点为每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收起征点为每月营业额2000元。元;纳税起点是每天(每天)营业额100元。
IX。关于第一至第八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解释
1.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由下属企业和辅助企业分离以及从事自营职业的下岗和失业人员,吸收下岗和失业人员的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辅助产业的重组而建立的任何经济实体企业在2005年底前并符合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相关规定享有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直至期限结束;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照有关规定,最长可享受3年在该国家/地区免于注册,执照和管理费的豁免将一直有效,直到到期日为止。
2.下岗工人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工人;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重新安置的;人员。
3.下岗失业人员必须享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先权证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优惠证书”不能在各省使用。如果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则该证书的持有人应前往营业场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通过“特许权证书”的异地证明程序以及当地的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门。安全部门应当通过检查。印有验证印章。“特许证书”只能由证书的持有者享用,不能转让(出租)给他人。每张“优惠证书”只能享受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个体经营或企业招聘)的减免税,且没有多个地方(如办理多个个人营业执照)可以享受折扣。在《减让书》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变更就业方式的,可以按照新的就业方式享受相应的优惠;取消原营业执照并重新登记的,可以按照新登记的经营者的身份享受相应的优惠。,但减免税期总计不能超过3年。“优惠证书”的持有人必须去往最初颁发证书的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以按照规定完成年度审查程序。
4.新成立的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之后的新成立的企业。原始企业合并,拆分,重组,重组,组织,扩展,迁移,转移生产,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从属关系)企业名称的关系或变更不能视为新企业。
5.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兼营桑拿,按摩和其他免税项目的服务型企业,应将免税项目的收入单独核算。
6.商业企业是指商业零售企业,即拥有商品营业场所和柜台,不生产自己的产品并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位于百货商店和超市的消费者从事综合商品销售,零售商店等。
7.吸收下岗和失业人员(剩余人员)的企业(经济实体)的比例应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作为预付款(免税)基础的人员的比例为基础。企业申请减免税资格时的企业所得税。在结算和付款时,公司(经济实体)在每个纳税年度实际吸收的下岗和失业人员(剩余人员)的平均比例用作适用政策的基础。如果少于一年,则根据实际的月数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中的雇员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雇佣合同的临时工和合同工,但不应包括企业的退休人员。
8.在再就业优惠政策中,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10.对于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工人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果在同一年内设立的雇员人数占企业雇员总数的60%以上,则应进行检查和检查。经劳工部门批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一次免税所得税为3年。免税期届满后,以上新安置人员占企业原职工的30%以上的,减半征收2年所得税;原劳动就业企业新进人员占原职工总数的60%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税务机关经现任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为新成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劳动就业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后,如果下岗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60%,则可以继续享受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新成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同年,民营企业吸收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60%以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适当安置了原企业的职工。前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占合并企业职工的60%以上均可享受劳工和就业服务公司的税收优惠。
11.企业根据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宣布破产,企业雇员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和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性收入,其所得的免征部分为前一年职工地方平均年薪的三倍以内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本标准的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
12.下岗工人从事社区居民的服务业,从事自谋职业的自雇人士应自收到自雇工人之日起获得下岗证。税收证明和独立工人的服务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起,个人所得税可免征3年,但免税第一年届满后,县级以上税务主管机关将审核其主体和范围。逐年免税。到2年。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定义和免税范围:家庭清洁和卫生服务;初级保健服务;幼儿保育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的教育,培训和养护服务;养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和节育咨询;优生学,教育和咨询。该省增加了以下项目:天然气替代,牛奶运送,书籍和报纸;学生午休时间和课后照顾,建筑职责,自行车存放处和存放处;理发,擦鞋和景点摄影(照相馆除外)。
一,确定和审查下岗职工企业的程序
可以申请与再就业有关的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广告,住房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企业和劳务与就业服务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企业街道社区中具有处理性质的小型商业实体(以下称为“企业”)。
(1)认证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确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如果企业新招聘具有“再就业偏好证书”的员工从事新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社会保险费,则该公司可以向当地县申请或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认证申请。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持有的新近招聘的“再就业偏好证书”;
2.企业工资支付证明(工资表);
3.员工花名册(企业印章);
4.公司与持有“重新就业偏好证书”的新聘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今年已获得“重新就业偏好证书”的公司计划的(实际)工作计划(参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应提交“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识别方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重点检查以下材料:一,检查当期新聘人员是否属于税收扶持政策对象财税[2005] 186号文件明确规定,是否有税务部门盖章的《就业再就业证明》,经税务部门盖章的新聘人员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检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超过一年的期限。劳动合同;第三,该公司为新雇用的下岗工人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第四,该公司员工当年的计划(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上一年的员工总数的“再就业特许权证书”是否成立,以及公司是否使用当年新增的工作(增加的员工总数)安置下岗失业者。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验证。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将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企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和“再就业优惠证书”。 “应于本年度在企业预订(实际)在“工作时间表”上盖有认证印章,作为认证证书的附录。
(3)企业申请减免税的程序
1.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单位解雇失业人员认定证书》,并加盖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书》。认证印章。有“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接受下岗失业人员的证明”及其时间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再就业偏好证明”和其他材料。
2.如果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已按照财税[2005] 186号的要求对条件进行了检查,则减免税将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如果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批准企业数量和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企业减免税总额进行预核算,并在预减免税总额内依次减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如果纳税人的实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少于预先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应限制实际营业税,城市维护和建设税以及教育附加费;实际应交营业税和城市维护费如果建筑税和教育附加费大于预先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应限制预先批准的减免税总额。
年末,如果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少于预先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当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时所得税已结算并支付。如果当年的扣减额不足,则该扣减额将不会在以后年度结转。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5] 186号文第1条的规定,对企业减免税总额进行预核算,计算公式为:
企业的预先批准的减税和免税总额= ∑每个下岗和失业人员的计划工作月/本年度企业的12×配额
企业从雇用下岗工人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如果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在地的统一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的位于应预先确定的企业减少将总税额和验证结果通知当地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年中,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准的减免总额内按月依次减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如果企业的实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当征收营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次年一月底之前的教育附加费。剩余金额等信息将与国家税务局在同一级别进行交换。结清企业所得税时,余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扣除。如果当年的扣减额不足,则该扣减额将不会在以后年度结转。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上述精神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纳税人便利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的工作合作和信息交流体系。有效实施再就业税政策。
3.企业在确认或通过年度检查后,在下一年年底之前裁员和失业人员发生变动后,企业应遵循本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通知人员变更后的一个月申请认证的规定。对于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一次调整预批准,具体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在次年1月10日之前,按照本通知第1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书》,按计划(实际)本年度企业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第1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审查企业的年度减税和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的实际减免情况,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恢复过度的税收减免。
企业的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的年度减免税总额= ∑本年度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工作月数/ 12 ×固定金额。
4.在第二年及以后的几年中,应按照上述程序和方法执行新招聘人员,原始招聘人员及其工作时间的规定。每个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辅产业分离和辅产业重组建立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识别和审查程序企业剩余人员的转移和转移按照财税[2005] 1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的实施。其中,企业确定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3.从事自营职业的下岗和失业人员在收到税务登记证后,可以使用以下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申请减免税;
(2)“再就业偏好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财税[2005] 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在年度减免税范围内,营业税,市维修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应依次减免。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限少于一年,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实际月份之前转换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额=年度减免税额÷12×实际营业月数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营业税,城市维护和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低于年度减免税限额,则实际营业税,城市维护和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应为应付的实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均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对年度减免税额进行了限制。
对于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政策的自雇人士,如果减免期限未到期,则在剩余的减免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本条规定的减免税措施。
4.监督与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批准减免税时,应在“再就业偏好证明”上盖章,注明减免税的时间。
年检制度,“证明证书”和“再就业优惠证书”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岗失业人员”(国家税务问题[(2002年第160号)第7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再就业偏好证书”管理和促进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的通知》(国家税收问题[2005〔没有。 46)相关规定得到执行。对于享受财税[2005] 186号文第1条规定的企业,年检需要在提交材料中增加当年持有“再就业优待证书”的公司的时间表(实际)工作时间表。 。企业类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接受证书,现有商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接受证书,新建商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接受证书,现有服务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接受证明取而代之的是“接受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实体证书”。
五。此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第1、2、3、4、6条[2002] 160号),“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企业和加工小企业再就业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第1条。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也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某些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