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内鼓励类项目,外资鼓励类项目,西部优势产业项目总投资范围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
2.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在西部地区新启动的地区区域(财税〔2001〕202号)第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到到期的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第二,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
“第二个具体内容
1.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2009年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根据调整后的激励目录,根据以下法规实施这些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工业内资企业的适用目录和链接问题,继续遵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目录变更问题财税〔2006〕165号执行。
2.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地区大型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录和联系问题,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截至2008年1月1日,财税[2001] 202号文件中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基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委员会(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 202号《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以《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为基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发布(2008年修订)。
(2)在更改目录之前,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财税[2001] 202号的目录标准进行了审查。进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您可以继续执行直到到期日;对于那些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新目录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停止对西部地区开发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新目录鼓励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新目录实施之日起,按照税法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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