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的税收优惠协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香港居民企业)向内地税务机关缴纳股息时,需向内地税务机关缴纳5%的所得税。大陆。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
第10条股息
1.居民公司向另一方居民支付的股息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但是,第二,这些股息也可能按照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
(1)如果实益拥有人是直接拥有股利支付公司至少25%股本的公司,则占股利总额的5%;
可能也适用于上述香港公司的投诉的优惠政策包括“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安排”第10条第2款中关于股息的规定。
1.一家居民公司向另一名居民支付的股息可以在另一人中征税。
2.但是,也可以根据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居民的一方的法律对这些股息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收的税款不应超过以下要求:如果实益拥有人直接拥有至少25%的股息支付公司股份,则应为5%总股息的在其他情况下,则为总股息的10%。
但是,前提是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81号)的规定,其中包括:
1.香港公司是香港居民公司。
2.公司股息支付的实益拥有人是香港公司。
3.在获得股息之前,香港公司必须在连续12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占有公司所有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的股份的25%以上。并按照文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试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 2009]第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