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那曲 企业所得税-西藏那个地方免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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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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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免企业所得税是全名还是部分免

灵芝属于中药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药材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听说拉萨那边有税费政策,想在拉萨那边注册个公司,拉萨公司注册哪一

西藏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西藏的税率为15%(与采矿业和采矿权交易有关的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

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比例为60:40。自首次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五年内支付的企业收入全部

税区将得到奖励。实际税率为9%。在未来三年中,企业所得税将获得90%的奖励。

国际税率为9.6%;

2.增值税:中央增值税和地方增值税之比为50:50,所支付的增值税基于首先收集然后退还

的金额(海关进出口减免税除外)。

3.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包括薪金,股息和公司高管的股息)

预扣付款。将奖励全部本地保留(40%),以及拉萨地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起点

为7500元

西藏目前的增值税跟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求科普,西藏设立咨询类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1.由农牧民在农牧区建立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在农业和牧区建立扶贫企业或项目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采矿业和建筑业除外)可免征7年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5年。

(2)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黄油桶,马具等手工制作的民族手工艺品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在县以下城镇(不包括县城)以及农业和牧区从事卫生的企业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为了建立各种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和文化团体,表演,体育比赛,展览厅,博物馆,寺庙,公园等,暂时将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免于企业所得税。

3.我们将暂时免除与该主要业务及其他收入相关的福利院,疗养院,墓地,图书馆,博物馆和宗教场所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4)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获得免税优惠:1.投资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镇)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如果以上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则从获得该项目的首次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工程,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除外。

2.投资于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的建设和运营,应从其首次产生经营性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六年。获得该项目的。企业承包工程,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除外。

3.从事地质勘探的投资者应自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4.如果该产品被国家或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该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则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0和自认可之日起分别为8年;高科技产品的产值如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则仅产品免税。

5.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建设部门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筑材料和产品开发指导目录》的范围。

6.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药企业,自开业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改良传统藏药,配方创新和大规模生产,新药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从事藏药材的种植,繁殖和经营。

(5)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开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或项目的具体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旅游局确定。

2.适用于自咨询之日起从事咨询行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行业),信息行业和技术服务行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开幕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自开业之日起,对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工业,材料回收业,外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6)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行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合并或收购的西藏国有小营利企业或亏损企业的并购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对于合并或收购的企业,自合并或收购签署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同年,同时进行并购,按并购业务资产占合并并购业务资产的比例,享受相同比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8年的税收优惠。

并购与并购,并购业务合并,而不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从并购合同之日起,公司经营资产的并购占合并1,企业取得的营业资产所占的比例,享受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比例。

2.西藏国有亏损企业的托管和租赁,自签订托管租赁协议之日起,企业托管和租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VII)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

1.适用于商业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房屋代理,典当,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民族商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以及在街道上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社区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具有《就业和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招聘人员或大专院校毕业生,签订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招募的人数。5000元的限额依次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2.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重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用于重组和分流企业的剩余人员(金融保险,邮电,娱乐,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型企业在中国的广告业,桑拿,按摩和氧气吧中,除从事建筑业建筑总承包的人员外,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审核。 ,并将在3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1)使用原始企业的非主要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关闭。

(2)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使产权主体多样化。

(3)原企业的剩余人员应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包括30%),工程总承包商以外的建筑企业应吸收剩余原企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含70名)%)。

(4)与安置工人进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各种企业所得税免税额,是指属于我区地方份额的部分,尚需上缴中央政府的部分按照规定。上缴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自治区,州(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根据预算水平实际缴纳的税款退还。

(2)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改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以分配企业的剩余人员(金融保险,邮电,娱乐,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类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和氧吧,但从事建筑业总承包的除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税务机关审查并免除3年的公司所得税。

(3)持有“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书”的人是指以下在我区具有住所登记的,具有工作能力并希望就业的人:(1)失业的国有企业,破产后需要重新安置的人; (二)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大学生;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5)城市复员和退役军事人员; (六)我区有城镇户口的残疾人; (七)城镇零工家庭成员; (八)其他失业人员,失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并在我区进行城市户口登记的; (9)城市规划区失地农民和牧民。

13.以上法规所指的营业日期是指纳税人营业执照中指明的营业日期。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处理必须在我区设立实际的经营管理机构。实际管理组织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和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组织。

十五。 《实施办法》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均指我区共有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按规定纳税。上缴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自治区,州(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根据预算水平实际缴纳的税款退还。具体的退货程序和规定将由自治区财政部另行通知。

16.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自治区以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废止。

《实施办法》实施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优先于本办法,并以其规定为准。在减免税政策重叠的地方,企业选择应用最优惠的政策之一,不能累计实施多项政策,一旦选择,就不能更改。实施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还可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17.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颁布之前获准成立的内资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生产经营。按照与原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利益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政策的政策可以在新税法实施后继续享有有效期。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成立,但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尚未开始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将无法按照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生产经营日期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因没有利润而不能享受利益的,其受益期限从2008年开始计算。

(2)在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由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和《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不享受前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3)原来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已经过7年免税期的乡镇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将从2008年起恢复税收;新税法实施不到7年新税法实施后,免税期可以继续享受。享受期按7年计算,期满后恢复税收。

(4)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额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过渡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

18.本通知中的具体问题应由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附件:“西藏自治区民族手工艺品免税目录”

1.纺织品和服装类别:氆氇,氆氇被子,藏毯,地毯,挂毯,靠垫,卡片垫,靠垫,靠垫,马鞍垫毯,挽点(围裙),哈达,藏帘,民族帐篷,西藏棉被;少数民族服装(包括少数民族皮手套,水獭皮革等),少数民族专用服装(包括少数民族舞台剧,戏曲服装,僧侣服装等),少数民族帽子(毡帽,等等。),少数民族靴子等

其次,手工艺品,珠宝和魔术用具:工艺挂毯,银碗,银盖,唐卡,绘画,刺绣,佛像,各种藏族戏曲面具,各种青铜器,经文,佛教用品(酥油)灯,经fan,丁,佛法,鼓,法),佛珠,雕刻,雕塑,乐器;金银珠宝,玉器,水晶制品,牛头骨饰;藏纸等

第三,日常杂物及其他:犁,耙子,镰刀用于炼铁;工业设备,如剪刀,木工设备;家用刀,铁箱,铁炉,铁锁等;木材等木制品碗,黄油桶,马具,藏式家具,藏式铁皮箱等;鼻烟壶草席,藏香,藏陶瓷茶壶,餐具;竹柳编织用品;藏香;金属铸件:金银杯,金银碗,金银盖,金银壶;陶瓷产品:陶罐,陶香炉,陶罐等;颜料:矿物颜料,植物颜料等;骨制品:梳子,烟嘴,烟斗等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0月15日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西藏政发〔2011〕70号)。

所有行政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员会,办公室,办事处和局:贯彻执行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国民”大会于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实现了合理的税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