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与结算和支付是两个概念。普通纳税人是国家税收增值税管理的资格认定。任何公认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购买并开具特殊发票。结算和清算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种收集方法,它是基于公司财务会计的真实性确定的,该真实性是由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的收集方法确定的,并且所有被识别为审计的收集方法每月或每季度收集一次。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于年底进行,但无需采用核定的结算方式。仅需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净利润率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结算是必要的。
年度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不必缴税,也可能需要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自年底起五个月内,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算付款应付退税款的结算。
财务结算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付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当年应交或可退还的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并进行结算全年清算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报告。结算和清算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特定程序。
《关于企业所得税清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也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清缴的含义:企业所得税清算。付款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或从实际终止业务之日起60天内),根据税法,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年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月度或季度预缴额,确定纳税年度内应交纳或返还的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单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年相关信息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
结算和付款范围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生产),或者在纳税年度中止其业务活动,无论他们处于减税还是免税期间,不论盈亏,都应该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