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的实施是指合格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这意味着居民企业直接向其他居民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十二个月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区别上市公司股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第一条:“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如果持股期限超过一年,股息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份的持有期限少于1个月(包括1个月),则全部股息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为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以上所得统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解决方案: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计算利息,股息,股息,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应税收入
利息,股息,股息,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应税收入是指每种收入的金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每个收入
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应为支付利息,股息和股息时获得的收入。对于意外收入,该收入仅获得一次。
(2)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应纳税额
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应纳税额是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调整的)税率计算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 2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决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投资者的股息收入和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将暂时减少50%,以计入个人收入。的应税收入。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从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所得税暂时免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
P——本金,也称为期初金额或现值;
i——利率是指利息与本金之比;
我-兴趣;
F——本金和利息之和,也称为本金和利息或终值;
n——计算利息期数。
利息(税前利息)=本金*利率*利息计算期数
我= P *我* n
税后利息=本金*利率*计息期数*(1-利率)
利息税=本金*利率*计息期数*利率
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所得税将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中暂时免征。
个人所得税是在2008年10月9日之前对利息收入征收的
利息税=本金*利率*利息期限* 20%=税前利息* 20%
合格居民企业的合格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股权投资收益中获得免税收入,例如与居民企业与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和红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所谓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取得的投资收益。所谓的股利和股利等股票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收益。
例如,2010年,甲公司从上市公司B获得了人民币500,000元的投资红利。其中,持有少于12个月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派发了人民币20万元的股息,派发超过12个月的股息30一万元。甲公司在12个月内获得了30万元的股利分红,为免税收入,无需缴税。但是,持股少于十二个月的股票分红二十万元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即企业所得税为50,000元(200,000×25%)。
非居民企业应就收入分配征税
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之前在非居民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股息应按照原始政策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累计形成的未分配利润。 ,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一家上市公司需要在2010年向海外香港投资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股息。根据税法,一家上市公司应为香港投资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如果对于直接拥有至少25%的上市公司资本的香港投资者,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0,000元(100万元×5%),否则,总股息10%。
个人股东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应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来自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02号)第1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公司应暂时减少50%个人应税所得,应当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计算征收。因此,个人股东分配的股息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减少一半。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就利息,股息或从外国投资中再投资的股息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民营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返还的利息或股利和股息不计入企业收入,而应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股息和股息收入”。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利息,股利或股利再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应按照“通知”所附第五条的精神确定,并视为作为“利息,股息和股息”计算并支付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股息收入无需缴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8条第8款规定,外国个人应获得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股利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海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国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所获得的股息收入,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废除国税发[1993] 045号(国税函[[2011年第348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法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应按照剩余公积金分配红股的方式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发行红股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1。股本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利和股利自然分配,即个人获得的转换资本的数量,不被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股份制企业使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就是分配股利和股利。个人取得的红利股款,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城市信用社转换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份增值收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11号)。 289)规定《关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红股分配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是指“资本公积金”,是指由联合发行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库存企业。个人从增加的股本中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资本公积金中与个人所得分配不一致的其他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如果居民个人投资者获得了对股份公司的投资,则资本储备金(由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构成)用于增加股本,假设批准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假定批准的金额为15万元根据规定,个人资本收益人民币100,000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收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金分红股本中的人民币150,000元分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利和股利,即人民币30,000元(150,000×20%)。
应当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法定公积金及将任意公积金转换为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意味着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分配给有股息和股利的股东。然后,股东随着收到的股利和股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向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其再投资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该税经股份公司在有关部门的股东大会上批准增资决议通过后,将保留预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