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收取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其作为总收入的一部分。
2.免税企业可以在结清和缴纳所得税后审查该企业是否仍符合免税条件。此审核过程以及是否需要发布审核报告取决于您当地的法规。
对于新注册的一般纳税人,五年内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他们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下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支持和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中列出的行业和项目: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施增值税即付即用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软件产品并扩大再生产,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认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年份。
(3)在国家规划和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
(5)如果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可以是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折旧年限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期限超过15年,从从获利年度起,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免一半企业所得税。
(9)对于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产品的制造企业,在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五年。
自获利年度以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将不再重复本文的规定。
(十)自2010年底起,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的投资者应直接向自己的企业投资,以增加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的注册资本,或开始作为资本。投资其他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按40%的税率退还。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从2010年底开始,以国内外经济组织为投资者,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为资本投资是在西部地区建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包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返还企业所得税缴纳比例为80%。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及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企业所得税减免
1.降低低利润企业的税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暂减所得税;年应税所得在10万元及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暂减27%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2.高科技企业豁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3.农业技术服务和劳工服务免税。用于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生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和农民技术协会二,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单位提供的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4.技术服务收入免税。转让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与各行业服务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包而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5.新建企业的救济。交通,邮电业新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免一半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6.救济新的第三产业企业。新成立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的企业或业务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7.新建企业免税。自开业之日起,从事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新设立企业或业务单位免征所得税,为期1至2年。(〔94〕财税字1号)
8.新建劳动服务企业的救济。新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失业人数超过职工总数的60%的,免征所得税3年;豁免期过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则减少2年半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8.减少和免除新建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新设立的处理其他企业废弃资源使用的企业,可以减免一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9.三家废物利用企业免税。企业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属于《综合资源利用目录》中资源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自启用之日起5年。(〔94〕财税字1号)
10.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免税的。企业以企业外部的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该业务的收入将免征5年的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1.技术转让免税。年度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具有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收入的企业,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2.农场免税。从事生产经营的农场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3.救济福利企业。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如果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的“四残”人员占生产的35%以上,则暂免征所得税。如果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94〕财税字1号)
14.救灾。风,火,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企业可以减免1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5.非营业单位的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 75号)
(1)财政拨款;
(2)包括在财政管理中的政府资金,资金和额外收入;
(3)财务管理中包含的行政费用;
(4)未经批准未转入特别财务帐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特殊补贴收入;
(6)从其所属的独立会计单位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的收入;
(7)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
(9)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10)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农业基本加工收入免税。从事种植,育种,农林产品,渔业初级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财税资(1997)49号)
17.豁免新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认可后,在中国新成立的软件制造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从获利年度起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而从第3至5年减半减免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8.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豁免。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减免一半所得税到第五年其中,位于不发达偏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未来十年内,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可减少15%至30%。(财税〔2000〕25号)
19.为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25号)
20.新成立的军队家庭成员的安置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用于安置军人的公司,其军人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从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1.科研机构的技术收入是免税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2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自2000年10月1日起,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投资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服务机构从中心,养老院,养老院,康复中心,养老院等获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23.中国仓储粮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免税的。在2003年底之前,中国粮食储藏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24.广播电视机构不收税。下列广播事业单位的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2)业务部门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用于业务发展的特殊补贴收入;
(3)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5.林业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种苗和从事林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 171号)
26.农业工业化的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国家确定的从事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的主要农业龙头产业化企业,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被暂时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27.安置在政府服务中心的安置人员免税。政府服务中心是新建的调车人员企业。如果调车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公司可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国税发〔2002〕32号)。
28.在政府服务中心安置改编人员的税收减免。在以企业安置机构的转移人员为主的新建企业的免税期过后,经本单位批准,新安置的转移人员占当年企业原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所得税减半2年。(国税发〔2002〕32号)。
29.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免税。对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商,从标识开始,从2002年开始,将从利润年度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财税〔2002〕70号)
30.来自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是免税的。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性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证券的差额收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股票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31.新建的软件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被视为200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新软件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的软件服务。软件制造商的税收减免。在减税期间,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减半;豁免期过后,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计算。(国税发〔2003〕82号)。
32.转换后的科研机构免税。原国家经贸委下属的242家科研机构和134家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等11个部门以及已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研机构机构自改制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33.重新安置下岗工人的税收政策。
(1)加工企业和商业型企业(广告,住房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具有街头性质的小型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上当年持有“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新聘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关闭大型工厂独资企业特别困难或需要依法重新安置的人员,合格区域也可以包含在“再就业优惠证书”的颁发范围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中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6)上述优惠政策的批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