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12条第1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由企业按照规定批准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无形资产应根据直线摊销法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除外包的商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