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2007] 63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由企业按照规定允许扣除。但是,不得将以下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扣除: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行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商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根据直线摊销费用扣除。
所有公司一直从事这项业务,并且该国正在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可以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当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可以扣除购买的商誉支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12条第1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由企业按照规定批准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无形资产应根据直线摊销法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除外包的商誉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分两步处理:
1.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则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将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
计算:200 + 100 = 300万元
付款方式:直接列为当期费用,以200万元为基础
税收处理:在结算年度结算时进行税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00万元。
2.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计算:300 + 150 = 450万元,
每月差额150÷10÷12 = 125万
账面处理:无形资产按原值300万元分10年摊销。
税收处理:在月度申报时进行税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250万元。
原则:帐务处理基于会计系统,而税收申报基于税法。无需为此处理调整帐户。
补充:您的错是将书本处理与税务处理混为一谈。它们应分开处理。根据会计制度核算时,不要考虑差异;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规定,在进行纳税调整前应计算差额。只要您按照税法计税,或者根本不计税,则只有在缴纳税款后才会向您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