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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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国家规定的鼓励性工业项目,并且其主要业务超过了当年公司总收入的70%,税务机关可以核实该企业可以减少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依据:国税发[2002] 47号,国税发[2002] 219号
对于在西部地区以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新成立的企业,如果其主营业务超过当年企业总收入的70%,内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开始生产经营。从第一天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超过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至获利年度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这些企业在第三至第五年征收一半的所得税时,应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额,并执行一半。
对于实行汇总(合并)税制的纳税人,应将西部地区的成员公司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公司分开,并应单独报告税收(合并),并适用税率。
在西部地区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会员企业的汇款企业,在西部地区享受会员企业所得税的会员企业和其他会员企业的损益不得互相补偿。
依据:国税发〔2002〕2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第二,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
“第二个具体内容
1.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2009年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根据调整后的激励目录,根据以下法规实施这些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工业内资企业的适用目录和链接问题,继续遵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目录变更问题财税〔2006〕165号执行。
2.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地区大型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录和联系问题,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截至2008年1月1日,财税[2001] 202号文件中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基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委员会(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 202号《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以《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为基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发布(2008年修订)。
(2)在更改目录之前,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财税[2001] 202号的目录标准进行了审查。进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您可以继续执行直到到期日;对于那些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新目录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停止对西部地区开发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新目录鼓励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新目录实施之日起,按照税法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折扣。
主管编辑:zoe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加招商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创业,本条例是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我们城市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都向国内外市场开放,但国家禁止的市场除外。来通辽进行投资合作,科研和技术开发以及建立公益企业的国内外客商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3条税收优惠政策
(1)到2010年,位于城市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国家鼓励的工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公司总收入的70%,金额应减少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城市内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领域的新设立企业,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从获利年度到第一年至第二年营业期超过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三至第五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3)在本市新设立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设立的企业优惠政策;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与铁路和民航建设用地相比,我市建设国家公路和省道的土地免征土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占用的耕地,公路两侧的沟渠,堆场,道路养护等级,检查站占用的耕地,高速公路沿线的工程团队,洗车场等不被豁免在列表中。
第4条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转让,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或抵押。使用期限到期后,用户可以先对其进行续订。
(2)投资建立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可以通过分配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工业加工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利用国有土地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为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集,政府可以准予支持。
第5条收费的优惠政策
(1)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管理费应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有关许可证仅按生产成本收取。
(2)对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的产业,本市鼓励的优势产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行政收费最低。
第6条引进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
(1)如果将专利发明和高新技术等知识产权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于股份,则应当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出资,但由于满足了必要的资金和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双方已明确达成协议并且,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的决定,无形资产的价值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
(2)市外科研单位,大学,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我市建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可以享受与鼓励类项目有关的优惠政策。,腐植酸等煤化工产业为重点投资项目;玉米深加工产业,主要是玉米及下游产品医药化工,食品工业,纺织工业等重点投资项目;铝后续加工行业,主要以电解铝为原料工业型材,建筑型材,铝箔,铝板,汽车,摩托车专用配件,五金产品,电力设施及其他产品被视为重点投资项目。同时,在非资源性行业,如电子业,IT业,物流园区,市场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劳动密集型项目等,都应取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