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鼓励类企业所得税总结-西部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提问时间:2020-05-04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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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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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8号第2条:从1月起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申请吗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为15%;小型微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0%,两者不能同时享受。但是,某些省份允许应税收入在10万元以下且符合西部开发公司优惠所得税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享受50%的应税所得减免,然后再享受15%的税率在西部地区。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文件

企业所得税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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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国家规定的鼓励性工业项目,并且其主要业务超过了当年公司总收入的70%,税务机关可以核实该企业可以减少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依据:国税发[2002] 47号,国税发[2002] 219号

对于在西部地区以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新成立的企业,如果其主营业务超过当年企业总收入的70%,内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开始生产经营。从第一天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超过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至获利年度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这些企业在第三至第五年征收一半的所得税时,应按1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额,并执行一半。

对于实行汇总(合并)税制的纳税人,应将西部地区的成员公司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公司分开,并应单独报告税收(合并),并适用税率。

在西部地区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会员企业的汇款企业,在西部地区享受会员企业所得税的会员企业和其他会员企业的损益不得互相补偿。

依据:国税发〔2002〕219号。

西部大开发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 202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以及直属海关: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关键支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No。 33)和“国务院发展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73号),现将以下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1.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统称为“西部地区”)。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按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2.具体内容1.对于位于该国西部地区鼓励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至2001年,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

国家鼓励产业中的内资企业是指《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现行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工业项目,其主要业务收入为为企业企业总收入超过70%。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规定的鼓励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主要业务为《区域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工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70%以上。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免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西部地区新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如果上述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他们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营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期超过10年,则第一年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新建运输企业是指对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新建企业的投资。新建电力企业是指对新建电力经营进行投资的企业。新建的水利企业是指从事水利发展和水利综合防治,江湖综合治理,防洪涝灾,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土壤等水利安全的新投资企业。以及水资源保护,河道疏,以及河海堤防建设。新建邮政企业是指对邮政业务进行新投资的企业。新建广播电视企业,是指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新投资企业。

4.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农业专业收入从退耕还林(生态林应超过80%)起,从收入年起的十年内,草类免征农业专业税。

5.对于西部地区的公路和省级公路建设用地,铁路和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公路线两侧的沟渠和耕地占用的耕地。在列表中。

西部地区除国道和省道以外的道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土地,凡用途的变更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自用途变更之日起退还耕地占用税。

6.在总投资范围内用于国内鼓励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受外国投资和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鼓励,但不免征国内投资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除外项目(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应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

上述免税政策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4.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