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范围将从年应税所得不足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10,000元(含100,000元),政策实施期于2016年12月31日结束。这是一家小型应税收入低于10万元(含100,000元)的低利润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