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机构在国家税务总局内。如果您的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则应在B市和C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具有施工作业证书,则在提供劳务的地点缴纳企业所得税。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地点或经营管理地点(以下简称所在地)在县(区)外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用于签发出境业务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以下称为外出营业执照),其营业收入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否则,应将企业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以下称建筑工地)的经营收入,从其经营收入中当地征收。据此,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申领出境营业执照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建设场所的企业征收。申请出境营业执照。
其次,持有出站操作证书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出站操作证书,并根据完成时间表,先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服务,或根据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材料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验证后进行注册,并且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由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在施工现场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持原始营业许可证到税务机关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完工时间表或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所得税,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证明。应付。但是,为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以弥补部分省份的管理漏洞,其他省份的建筑企业将当场按固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所在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县(区)以外的地方进行工商登记或营业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签发境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称为外出营业执照),其营业收入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否则,应将企业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以下称建筑工地)的经营收入,从其经营收入中当地征收。
其次,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颁发营业执照:
(1)中标通知;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此系统的构建团队。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3.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公司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并依次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根据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材料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验证后进行注册,并且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由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的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施工现场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出具的营业执照提交原税务机关。
4.对于外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并做好对外企业的纳税确定工作。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应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合作,避免损失企业所得税。
第五,离任营业执照应由县(含县)及以上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管理。对外发营业执照使用的管理保证了及时收税。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税的有关规定设立帐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尚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设置账簿,账目混乱,信息不完整,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
郭水发(1995)第227号
根据《中华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详细实施细则,以下是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所在地的通知: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地点或营业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在县(区)外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县(市)申请。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用于签发出境业务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以下称为“外发业务证明”),其营业收入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否则,其营业收入应由企业项目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征收。
其次,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颁发外发营业执照:
(4)此系统的构建团队。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三,持有出库作业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出库作业证明,并依次进行。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完成的工作量用于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信息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注册,而不会出现任何错误,并且将不再颁发税务注册证书。企业将持有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制)开展业务活动。企业经营活动完成后,应当在施工现场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持原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
第四,对于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施工现场税务机关的联系,做好离岸企业的税收确定工作。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损失。
第五,离任营业执照由县(含县)及以上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进行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下级征收单位填写的外向营业执照的状况,切实加强对外发营业执照使用的管理保证了及时收税。
第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税的有关规定设立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虽然设置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并且信息不完整不完整的建筑企业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七,本通知自1995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