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间,是指纳税人在一定纳税年度的亏损,可以弥补该纳税年度的亏损。后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一年内弥补赤字
可以逐年连续补偿。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作为实际补偿期计算。在纳税年度中,企业获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全部亏损。
2.应该注意,可以弥补损失的金额不一定是企业根据会计方法计算的损失金额,而应该是根据税法调整的损失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弥补亏损的企业一般税务部门需要提供亏损发生年度的税务保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