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就不会是小型微型企业。
从广义上讲,小型和微型企业是指所有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且还包括各种各样的个体工商户。其认证标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该标准规定,例如,工业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足300人,营业收入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
税法中的小型获利企业只是狭义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尤其是那些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要求的企业,包括具有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企业,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第34号)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所得应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到目前为止,自2014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四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表明国家重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四个重要的政策是:财税[2014] 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水综发[2014] 58号和财税。
一:扩大了对小型微薄公司的优惠范围。
财税[2015] 34号文将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范围从原来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以下的平庸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0元以下的企业。元小型人民币小企业,凡年应税所得在2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待遇。
二:折扣期已延长一年。
财税[2015] 34号令将原规定的优惠期限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更改为“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这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虽然执行期仍为三年,但已推迟了一年;第二,在2014年,仍应按照美国的应税收入原始标准执行。少于10万元人民币,无法追溯。执行。
第三:判断小型获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已经改变。
财税[2015] 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提及的雇员人数,包括已建立劳动的雇员人数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由此,财税[2015] 34号公告仅是财税[2009] 69号第7条。将根据全年企业每月平均值确定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的规定更改为全年企业季度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初始季度值+结束季度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该年度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
在年中开始或终止其业务活动,则应以实际营业期为纳税年度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是,对于上述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
首先,注意判断小型和牟利企业的雇员人数的范围,仅指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派遣的工人人数之和。由企业;
第二,还必须有上述判断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指标或标准;
第三,企业不能故意调整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以达到相关指标或标准,也不能伪造相关指标或标准。如果他们不能故意降低其应税收入,雇员人数和总资产可防止不必要的税收相关风险。
第四点:定义小型低利润企业的税法基础已经改变。
先前的规定是“本通知中所指的小型盈利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小型盈利性企业。”财税[2015] 34号通知规定:“前款所称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获利企业。新法规减少了“相关税收政策”这里的“有关税收政策”是指财税[2009] 69号文第七条的规定,而财税[2015] 34号文废止了该规定。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由于《财税[2015] 34号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盈利企业仍将执行《财税[2009] 7号》规定的目标和规定。 69号标准。
注1:小型和低利润企业未经批准即享有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来,第2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利企业,可以按规定在预付,年缴时,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无需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和批准,但是在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将公司的员工和总资产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式已统一改为备案方式。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可以在年中享受优惠政策,并在年底结清。同时,有必要将符合小规模和营利性企业要求的雇员和总资产状况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该条规定,财税[2015] 34号公告未涵盖且未予废除,因此继续执行。
注2:注意及时正确地执行财税[2015] 34号公告。由于《财税[2015] 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2014年正在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和缴纳无需考虑《财税[2015] 34号》的规定。但是,必须注意的是,2015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将开始,因此优惠范围按照财税[2015] 3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特别是在扩大优惠,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少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新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必须注意及时正确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