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小微企业政策,将1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半。
根据2015年财税[2015] 34号《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20万元。
2014年,小型企业为8873.39,而小型企业为10万,因此符合小型企业的政策,并且可以减少一半。
企业所得税为:8873.39 * 50%* 20%= 883.74元
应计所得税费用:
借款所得税费用883.74
应付贷款税-应付企业所得税883.74
付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83.74
贷款银行存款883.74
如果没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余额,且扣除额在您撤回时宣布,则是全年支付的所得税支出的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