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标准,每年降低至50万元。应税收入限制为三年,减税额继续增加。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季度应税收入超过500,000,应税收入减少25%,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缴纳。
由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获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中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将分别减至应税所得的25%和20%企业所得税按税率缴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低利润企业无论是按照审计收取的方式还是批准收取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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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小型获利企业要求的企业,在年中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根据该公告第3条被判定为符合小型获利企业小型盈利性企业实施包容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相关问题研究如果满足条件,则应根据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因不符合小型盈利性企业的条件而在前一年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下一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如果是按当年的4月,7月和10月每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则根据《关于实现包容性收入的公告》的第三期作出预付款声明《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第三篇条款规定,如果符合小型微企业的条件,则下一个预付款申报期将调整为季度预付款申报。调整后,本年度将不会更改。
1.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
2.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范围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实施期于2016年12月31日结束,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较低对于利润为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去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
3.低利润的小型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有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条件并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发〔2008〕30号)在不满足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暂时不适用微薄利润的适用税率。
4.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条件。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且具有下列条件:
-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对于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请及时与税务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