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微盈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在该国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