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微盈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在该国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上述“员工人数”是根据企业平均员工人数计算得出的,即上一年企业的平均雇员数= ∑(每个月的雇员数)/ 12; “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年初和年末总资产的平均值计算得出的。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公司在上一年度已满足小型获利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如果确定该企业不符合上一年度小规模盈利性企业的条件,则该企业不得在当年填写纳税申报表。当年的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