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2014年政策

提问时间:2020-05-03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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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3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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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

此政策不能在2014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只能在2016年在2015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当前的结算方式也是2014年,而不是2015年。2014年,应税收入低于100,000的单位适用优惠收入额,应税收入的一半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何小微企业2015年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财税〔2015〕34号《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将所得减少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14年内,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在15年中,它被调整为200,000。

2014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20000还是30000

2015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2015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两大变化

2015年,国家加大了对微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对税收优惠政策也作了如下修改:

变更1:折扣金额

新政策

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满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收入减少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变更2:指标计算

新政策

财税〔2015〕34号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低利润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包括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