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需要作为收入的所得税。增值税是与收入无关的额外价格税。
每月应税销售额低于30,000元(每季度低于90,000元)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但不一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获利企业。 )及其实施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提及的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是指非限制性和非限制性的禁止产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对于微薄利润的所得税免税包括在“营业外收入”主题中。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款: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计算小型低利润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1.小型和盈利企业的资格条件:
职工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或其他雇员不超过80人且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2.在企业所得税表格中的“符合条件的减免所得税的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栏中填写累计金额的方法:
类型A(帐户收款):{“实际利润”累计金额:≤100,000元,所得税减除额=应纳税所得额* 15%;
从100,000元(不含100,000)到300,000元(包括300,000),所得税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 5%
B型(已批准收藏):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所得税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