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已缴纳所得税300万元。根据中国税法,应缴纳1000 * 25%= 250的税,无需调整。
根据国家税法,在B国支付了160万元人民币的所得税,应缴纳800 * 25%= 200税,增加200-160 = 40
,该公司2008年的国内应税收入为人民币2000万元,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 * 25%= 500
总计500 + 40 = 540
1.直接捐款不能扣减并增加人民币400,000元
2.重复扣除的费用应增加65万元
3.行政罚款不得增加人民币202,000元
4.分摊10个月,增加6万元
5.残疾人工资加倍扣除,因此减少了12万元
因此,应税收入= 1000 + 40 + 65 + 20.2 + 6-12 = 1119.2
6.海外含税收入= 20 /(1-20%)= 250,000元
1)因此,2008年企业的国内收入应缴所得税= 1119.2 * 25%= 279.8
2)企业2008年应从海外收入中支付的所得税为25 * 25%-5 = 125万
3)因此,2008年企业应交所得税= 279.8 + 1.25-250 = 3105万元
顺便问一下,您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学校分配作业还是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