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的规定》,
第1行“总收入”:根据总收入验证应税收入率并填写此行的纳税人。填写当年获得的总收入。包括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因此,您的公司应报告1-3季度的累计收入总额。不仅是主营业务收入,还有其他应税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还包括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无需重复征收公司所得税,
此表格的第14行“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当年的累计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
第15行“可提供的(可退还的)所得税金额”: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付(返还)所得税额=第12行“应付所得税”-第13行“所得税减免”-第14行“预付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在此行中输入0。
因此,根据第15行第12行“应付所得税”第13行“所得税减免”第14行“预付所得税金额”中的数据支付了第三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第15行≤0时,此行将填充0。”当第15行≤0时,为什么此行用0填充?由于公司所得税是按季度支付并在年底结算,因此当时没有退税。填写0。结算年末结算时,将支付越来越少的款项。
1.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其生产经营收入为应税对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及其他创收组织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2.纳税人:
1,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2.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使用该法律。这两类企业可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
3.计算方法:
1.应缴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项目的总收入;
2.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额是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和可扣除的项目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和经营商品以及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直接消费和各种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亏损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另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公司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额还规定了一些扣除额,这些扣除额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税收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予以准予扣除。
⑵扣除应税工资。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合理的工资。这就是说,要取消已经经营多年的内资企业的税收和工资制度,有效减轻内资企业的负担。但是,允许扣除的工资和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显然不合理的工资和薪金是不可扣除的。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细则》相匹配的《工资减免管理办法》来澄清“合理性”。
⑶在员工福利费,工会基金和员工教育基金方面,实施条例继续保持以前的扣除标准(提款率分别为14%,2%和2.5%),但“总计应税工资”调整为“总工资”后,扣除额将相应增加。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增加对职工教育的投入,本条例的执行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扣除结转额。
⑷扣除捐款。纳税人的公益金和救济金可以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扣除。最多可扣除12%。
⑸商业娱乐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