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年度所得税报告与收入是否超过9万无关。
季度超过90,000,是指增值税(增值税改革后增加的增值税),与所得税无关。
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下: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第28条第1款规定:小型低利润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一,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应交税额收入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优惠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微利企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薄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且年度应税所得少于50万元元(含5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财税〔201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