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盈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税率减半为20%,而最终企业所得税率为10%。
2.几天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微企业盈利性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发布了“关于将小额收入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半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在前几年对小规模盈利企业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基础上,将减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一半。
3.符合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可以在预付款期中旬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底进行清算和结算时,说明并报告满足小型盈利企业要求的员工和总资产。税务机关备案,为方便小规模营利企业享受优惠,地方税务局在企业结汇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实现了信息系统的自动备案。报告的企业雇员和总资产。系统会针对指定条件自动执行优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