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年应税收入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小规模赢利性企业,其收入减去应纳税所得额的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