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微薄利润公司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已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阐明。 “合格”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满足:工业企业,应纳税年额收入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元。根据您的业务情况,请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暂时缴纳所得税,并于明年年初重新确定您的公司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获利企业。 )及其实施法规。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和(2)款提及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派遣的工人人数。
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公司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以上计算方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2009]第69号)将同时暂停。
第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密切配合,密切注意实施以小企业为中心的优惠政策。同时,有必要及时跟踪和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新问题,并确保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扩大中小微企业利润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为了执行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利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规定,关于实施中小企业利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如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用审计收取还是核定收取的方式,均可享受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面向小微和低利润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税率降低政策)以及财税[2015]第40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34号文件(以下简称减半税政策)。
2.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且盈利的公司在每季度和几个月内预缴公司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和盈利性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无需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和批准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