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学校不需要它,学校的食堂就可以设置供内部教师和学生用餐。它由学校内部人员操作,仅需成本。基本上没有利润,而且它不是公司,因此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但是,在学区中,在学校批准并注册企业之后,餐厅的营业不是为了教师和员工的方便,而是为了牟利,属于企业性质,并且由外部人员经营,因此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餐饮业对现场消费征收5%的营业税,对食品交付征收3%的增值税。但是,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业纳税人食品销售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符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与旅馆和餐饮业中的纳税人出售食品有关的税收问题如下:
旅馆和餐饮业的旅馆纳税人应就场外出售的食物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缴纳营业税。
酒店纳税人和餐饮业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50号税务命令)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只要看一下刚刚宣布的文件:
关于运营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第155号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税收部门,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地区,城市)的国家税收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免除大学生公寓的财产税。
2.免除与大学生签订的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的印花税。
3.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可免除营业收入。
4.在大学食堂为大学教师和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中,企业收入免税。
五,本通知中提到的“大学学生公寓”是指为大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照国家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大学生食堂”是指根据《学校食堂和学生团体用餐的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大学生食堂。
六。该通知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并且自2009年1月1日至文本日期,由纳税人征收房地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随后扣减或退还的财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学生公寓经营与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0号)被废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食品管理局的意见,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改善学生食堂工作(交发〔2004〕15号),文件精神具有社会化管理和独立会计功能的学生食堂将在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将反映在学生食堂食品价格的下降中。这是为了消化价格上涨因素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但已失效。因此,仍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