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
如果在购买设备时扣除了进项税,则根据销售收入和销售过程中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销售收入/(1 + 17%)* 17%
如果在购买设备时未扣除进项税,则计算销售收入和3%的增值税率可将增值税减少2%。
应付增值税=销售收入/(1 + 3%)* 2%
你好!购买的环保设备可以扣除企业应纳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则按10%专用设备投资中的一部分可以来自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的应纳税额;如果当前年度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扩充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节水,以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财务税)[2008]第48号)第1条:“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目录》中所列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当年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10%;如果企业当前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则可以结转到下一年,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在上述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可以从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本年度不足,则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于年末结算,扣减额无限期结转,扣减额度在一定期限内进行。
1.无限期结转扣除项
(1)广告费用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额(企业)允许扣除收入的15%;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关于前几年未扣除的广告费用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中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之前的原始政策已经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用,在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对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已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进行了扣除。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
(2)员工教育资金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支出总额的2.5%。工资和薪金。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关于前几年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 98号规定,对于2008年以前已发生但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实行新职工教育。在2008年及之后资金应先从余额中扣除。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3)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
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由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移收益,其超额额度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但是,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遭受的损失在国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在发生确认损失的当年,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作为企业损失扣除。法规出台前,允许企业在2010年一次性扣除未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
(4)递延收入的处理。
1.在执行新税法之前,已将其递延收入5年的可执行会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已取消和分散的批准项目《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转移,处置持有超过5年的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移,债务重组和在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50%以上,则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将其平均分配到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为保持政策的凝聚力和过渡性,国税函[2009] 98号关于递延收益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原税法确认的递延收益余额可以在原规定中予以递延。在该期间的剩余期间,它将继续平均分配到每个纳税期间的应税收入中。
2.新税法实施后,无特殊规定的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递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财产转让及其他取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权益,债务等)转让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表示的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应收未收应付款等,应包括在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中,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待遇方面,该公告还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各地对上述收入的计算所得的收入,应平均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5年。公告发布后,尚未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结转扣除项
(1)损失赔偿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大结转期限为向前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作为实际补偿期计算。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执行规定,扣除企业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额后的不足零的数额。
(2)信贷购买特殊设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所得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及特殊生产设备企业优惠目录《关于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环保专用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全生产否)如果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则该专用设备的投资应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扣除10%;如果免税,则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3)开办(筹集)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应从发生费用的当月的下个月开始摊销,摊销期限从不得少于3年。由于新税法中未将期初(准备)营业费用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因此,国税函[2009] 98号规定企业可以按以下方式扣除营业费用:年初也可以根据新税法有关长期递延费用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一旦选定,就不能更改。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是计算企业损益的年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的准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