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条件:
通过“其他应付账款”主题单独核算,并在一年内退还给付款人。
否则,您需要支付公司所得税
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首先应按规定的税收毛利率计算,然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和缴纳。统一制定企业所得税产品完成后将进行结算调整。 2.所得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毛利率应不少于3%;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列城市的城市和郊区的发展项目,不得少于20%;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则不少于15%;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得少于10%。
3.房地产企业获得房屋预售证明后,收到房屋预收款后
(季度预付款)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预收的房屋收入* 15%(毛利率)* 25%;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先收到的帐户:XX个所有者;
2.同时,根据预先收到的帐户支付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贷款:银行存款
3.预付所得税费用:
借: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
希望通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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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房地产企业达到国税发[2009] 31号的收入结转条件后,是否应在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就收到的款项(如定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结汇的当年清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从当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全额扣除预缴的不符合收入结转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完成的年份?
专家答复:1.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被确认为销售收入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所有人签订“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所有者的付款(如押金,预付款等),均应预付款符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否则,房地产公司在不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下,所收取的款项(例如:押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在结算时被视为预付税,可以完全扣除结算的所得税。
专家分析:“保证金”是指为了确保履行合同,消费者需要预先向家具销售商(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合同是“定金”,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双方均同意按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协议,则家具卖方违约,“定金”双倍退款;当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存款”,通常可以将其视为“预付款”。“存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协议。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协议,则“预付款”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卖方违反合同时,应无条件退还;当消费者违反合同时,他可以与家具销售商协商并要求操作员退款。如果双方另有协议,则应遵守该协议。保证金和保证金之间的差异主要如下:1.交付保证金的协议来自合同。如果按金应交付但不按协议交付,则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如果同意应交付但不交付保证金,则违反了主合同。2.当订金的交付和接收的一方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预付款没有损失或两次退还,订金只能用作损害赔偿。3.押金的金额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担保法》规定,保证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保证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订金的金额由双方自由商定,法律通常没有限制。4.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而保证金仅是单方面行为,而不具有保证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