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 ,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的扣除应由备案管理,企业应在不迟于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年度结算和纳税申报研发项目文件已备案,并将保留以下信息以备将来参考:1.自治权,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以及公司主管部门关于建立自治权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编制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合作研发项目的委托与承包;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3.无形资产的成本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成本分配明细表和实际共享收益率; 6.“研发支出”辅助账户;7.如果企业已获得应保留专家意见,以备将来参考。所需的其他信息8.省税务机关。
研发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哪些研发费用可以扣除税款?根据财税[2015] 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附加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首先,如果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实际研发费用,并且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根据实际扣除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规定,本年实际发生额的50%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其次,人员人工成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
第三,直接投资成本。模具,加工设备以及用于中间测试和产品试制的设备的开发和制造成本不构成样品,原型和固定资产的一般测试手段的购买成本以及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调整,检查和维护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租赁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第四,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第五,无形资产的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第六,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开发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以及勘探与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例如技术书籍材料,数据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分析,评估,论证,评估,审查,评估等费用,检查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以下活动不适用于税前扣除政策。定期升级企业产品(服务)。直接应用科学研究结果,例如直接使用开放的新过程,材料,设备,产品,服务或知识。商业化后,企业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活动。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过程的重复或简单更改。市场研究,效率研究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过程链接或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和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科学方面的研究。
第八,允许额外扣除研发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公司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且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则按规定扣除实际费用,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在实践中,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注意以下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不能随意规定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能以研发费用的50%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可能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添加计算扣除额。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是指企业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则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将研发费用的50%计入当期损益。扣除。摊销额的150%。
从税法和实施条例可以看出,根据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以形成无形资产,可将扣除额分为两种方式,但允许的税前扣除总额为一样,就是两者都是真实的发生研发费用的1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详细规定了哪些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属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法规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生产费,技术书籍材料费,中间国家计划中未包含的实验费用,研究人员的薪金,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学研究的试生产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和技术研究的试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 244号),实施各种所有权的健全和工业企业,实施审计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费用的优惠政策。新的“公司政策”对受额外扣减的企业的规模或地位没有施加任何限制。
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分散化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该项目为技术开发费扣除项目。已被取消,纳税人可以税收政策规定了扣除额的自我申报。但是,取消批准并不意味着取消管理。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账目,并且能够准确地从不同的会计科目中收取实际的技术开发费用。
企业在独立申报扣除额时应注意:
首先,纳税人享有扣除技术开发成本的政策。它必须具有完整的帐户,并且能够准确地收集不同会计科目产生的实际技术开发成本。
其次,纳税人应提交技术项目开发计划(项目建议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的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实际的技术上年度和本年度的开发费。相关物料,例如有效项目和发生金额。
第三是纳税人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何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产生的实际技术开发费是根据规定扣除100%,在扣除该当年实际金额的50%后才允许扣除公司所得税;所产生的技术开发成本中不足以在当年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并从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