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44条规定:“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允许部分扣除;允许超额部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在计算所得税时,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国家允许的扣除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33%,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 33%
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调整总额
总利润=总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纳税人和总收入包括:①生产和营业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租金收入; 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③股息收入; ③其他收入。
成本是指生产和运营成本;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方面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和各种间接支出。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非经营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其实际营业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支付。银行,保险,铁路运营,航空,建筑,邮电企业应由其负责经营,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支付。纳税人预缴所得税,应当按照纳税期的实际额度预缴。,您可以按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14分期预缴所得税,或采用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创新药物后续免费使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号)。“临床研究”的特征,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如下:
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创新药物的销售费用是向购买者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提供给患者以供随后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物不视为增值税销售。范围。
2.本通知中提及的创新药物是指通过合成食品或半合成方法制备的原料药及其制剂,这些原料药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且尚未在国内或国外销售已批准。。
3.药品制造商免费提供创新药物。应保留以下信息,以供税务机关检查: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注册批准文件,表明注册分类为1.1;
(2)免费提供创新药物的后续实施过程;
(3)第三方(由创新药物保管的医院,药物分配部门等)签发免费的药物确认证书,并向第三方注册患者以接受创新药物。
4.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发生和处理过的事项将不再进行调整;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