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新的会计准则对公司所得税没有影响。
因为公司所得税受公司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法规,规则和监管文件的约束。
实施新会计准则或实施公司会计系统或其他会计系统的企业应缴纳相同的公司所得税。
税收的增加不需要考虑。可以说应该借用:上一次年度损益调整(因为它实际上是一个误差调整...这些调整应在2008年缴纳所得税时确认。贷款):银行存款,但是您的金额似乎很少,那么您在2008年直接借款:所得税,贷款:银行存款很好。新准则主要影响递延所得税。您的正常纳税方面仍取决于所得税法的要求。在您看来,这些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造成递延所得税问题。
在上半年我没有接触旧系统,在下半年还没有接触新标准。您最好咨询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您是一家小型企业,请不要公开发行,我认为现在不必转向新标准了。。如果要切换到新标准,您的会计系统将不得不寻找制造商来重新设置它,因为某些主题不是原始名称。。。。。
3.处理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原则和方法
(1)处理原则处理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时,应遵循统一和独立这两个原则。
一是团结原则。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在制定税法时根本不考虑会计方法,那么就会无缘无故地存在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不是必需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建造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的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当期扣除。 “税法确定了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即相关资产交付和使用时“当相关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时,借入费用“准则决定了资本化停止的时间”。如果“预定可获得性”与“交付”之间还有一段时期,则会计资本化金额和税收资本化金额不同,导致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之间的差异将直接影响会计折旧与税额折旧之间的差异。我认为,这种业务能力上的差异应该得到协调和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参考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毕竟,计算税金的基本数据是基于会计的。
第二是独立性原则。只有当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保持各自独立性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才能得到保证。《税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如果税收,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税收规定相抵触,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的税收法规计算应纳税额,预扣和征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如果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准则等),以确认,衡量和报告会计要素。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并及时申报和缴纳。
(2)处理方法。
首先是税收调整。营业税:营业税需要进行税收调整,例如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提供应税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递延付款利息,集资,处理费用,收款和预付款金钱等另一个例子是,需要将房地产公司获得的预付款收入计入当期营业额以计算营业税。每月征收营业额税。在月底,应纳税额被计算并提取并宣布要支付。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体所有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并于年末结算。企业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对税额进行调整,调整过程反映在收益表的详细项目中。
第二个是所得税会计。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资产,负债,损益,支出或亏损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上存在差异,因此,导致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根据税法,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发生在当前期间,在以后的期间将不会撤销。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付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计算。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税基(税收成本)之间的差额;对于未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项目,其税基可以根据税法确定税基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也是暂时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统一核算暂时性差异,对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差异和免赔额临时差异。对于所得税递延资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可以根据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应转回的金额直接填写。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解决每个暂时性差异,可以完全替代税收调整分类账(或参考书),从而解决会计法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