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研发费用属于技术开发费用类别,可在项目提交后扣除50%。如果当年发生技术开发费100万元,则可抵扣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另加减免50万元。一百五十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规定,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公司所得税中的研发费用可以扣除。但是,必须遵守有关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在转入无形资产之前,帐户处理可以包含在研发成本中
成功开发产品后,无法扣除该产品的批量生产成本。额外的研发成本用于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形成。形成无形资产并按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果未形成资产,则扣除额的50%将添加到实际扣除额中。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以下费用: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实际抵扣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法规规定,应按研发费用的50%进行额外扣减;对于资产,摊销基于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应当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实际扣除额,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100%。国家鼓励由国家安置的其他从业人员支付的额外工资减免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