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养老院提供的护理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院自用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签订的育儿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通常,只需要缴纳两种税。
首先是公司所得税。如果有利润,应按25%的税率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年底结清。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可减按20个税率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工资收入中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照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一些医院通过代扣代缴工资。
涉及增值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耕地占用税。
1.增值税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第2条,第2项,“ I。以下各项均获豁免增值税征收(1)...(2)养老金机构提供的养老金服务。养老金机构是指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金机构的措施的法律》(民政部第48号法令)设立和注册的机构。为各类老年人养老机构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是根据民政部的《养老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指上述养老院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2.企业所得税
(1)符合非营利组织要求的老年服务组织暂时免征其养老金服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库利息收入。 。(4)非营利组织的有条件收入。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指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到以下有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如果其他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要求,则从养老金服务收入中获得的收入应减少应税收入的50%,并应按税率为2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第一条,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50%,并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3.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暂时免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的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临时免征老人服务机构使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的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的使用税。 ”
《吉林省房地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 163号)第5条第1款规定:“除《实施细则》第5条外,第5条不受下列财产限制税:(1)由单位经营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和疗养院使用的财产。 ”
4.耕地占用税
养老金服务机构占用的耕地免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8条第2项“第8条”规定,下列情况可免于耕种土地占用税:(1).....(2)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医院占用耕地。 ”
5.捐助者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捐赠单位和个人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年度会计利润上限(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收入)扣除了12%,且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允许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二条,“第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并被允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额。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三条,“三,其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保证某些行业1.继续执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原先有关的就业和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资产和资产清算,重组,重组,重组等该政策有6种常规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请参阅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它将继续按照原始优惠政策中指定的方法和时间实施。 “该文件在实施企业所得税后给予某些税收优惠。可以继续执行政策,但是没有提及捐赠单位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的情况,并且可以允许该政策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继续全额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4号总统令)规定,“将第9条:公益事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性爱支出;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生效)
注: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范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三条规定了“第三条。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和其他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人公寓(包括老年人护理)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
请参阅以下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查看原始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 92号
注意:该条款无效,本通知的第3条第2款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和农产品增值税率的通知”在某些项目上征收和免征增值税“ [(94)No. 004]第3条的规定无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某些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 1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作用,并经国务院和商务部批准,进一步保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实施一项新的全国残疾人促进计划就业优惠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实施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的方法。
(1)每年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可以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的具体限额,应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所在地区/单位所在的县(包括县级城市和国旗,下同))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有计划的城市,下同)批准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六次,但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000。
(2)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退还增值税。如果本月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足,则可以从退还的增值税额中扣除当年上个月(指纳税年度,下同)退还的增值税额如果余额不足,则可以在余额中退还,可以在当年的后续月份结转。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减少营业税。如果本月应缴的营业税不足,可以在当年的下个月结转税款,但不能从前一个月缴纳的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商品生产和销售或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占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总额50%的单位收入,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应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以及购买的货物(包括批发和零售货物)的直接销售以及外包单位加工的货物的销售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从提供“服务业”税项(不包括广告)中获得收入的单位,这些税项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总收入的50%,但不适用于适用于以上提供广告行业服务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来自用于“服务业”税收目的的应税服务收入。
单位应分别核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无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运作的单位可以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一旦选择,它们将无法在一年内更改。
(5)如果同时应用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税收政策和支持失业,重新安置干部和军人家庭成员等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可以选择应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积执行。
(6)本文所称的“单位”是指在各种税收中注册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自雇家庭),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
2.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可以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实际扣除额,如果大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扣除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以及超出部分不能在今年及以后的年度中扣除。亏损单位不得采用上述扣除工资所得的方法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在实施上述通过上述工资加减法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单位根据第1条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免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本文所称的“单位”是指注册为纳税企业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除外),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
3.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6条第2款和《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93)金融法[第40号]第26条规定,残疾人向社会提供的商业服务免征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部分商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财税字第004号]个人提供的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免征增值税。(失败)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主席第44号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中国”(国务院第142号命令),残疾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范围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另外列出的城市)。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汇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业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可以申请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法律,已经与每个残疾人签署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个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都在该单位工作。
(2)残疾人的每月平均实际安置人数应高于单位雇员总数的25%(包括25%),残疾人的实际人数应超过10(包括10)。
平均每月实际残疾人人数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25%(不包括25%)但高于1.5%(包括1.5%),而残疾人的实际人数为5以上单位(含5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对于每个已安置的残疾人,应提供该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全面社会保险,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所在的县/县应每月全额支付。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其所在地区/县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5)具备基本设施,以安置残疾人工作。
六。其他相关规定
(1)确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残疾人实际安置人数在该单位雇员总数中的平均比例。如果该月的平均比例不符合要求,则应暂停该月的相应月份。税收优惠。一年内三个月的累计平均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次年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是第七条第七款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企业。指建立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自负盈亏,学校负责业务管理,所有业务收入均归学校所有。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残疾人数时,此类企业可能包括实际在企业中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在计算单位员工数时的上述学生。
(3)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和陕西以外的地区,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享受原始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保险支付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临时确定该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全额支付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从2007年10月1日起,仍不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将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4)对安置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实行年度审查法。具体的年度审查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7.相关定义
(1)本通知中提及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的人,该证书分为视力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残疾和精神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和人员。
(2)本通知中提及的所有“个人”均指自然人。
(3)本通知中提到的“单位工人”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4)本通知中所称的“工作治疗机构”是指将就业和康复结合起来,并组织精神残疾人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并实施康复治疗和培训以达到的福利生产和安置单位。稳定的心情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条件的目的包括:精神病医院附属的康复工作坊,企业附属的工业治疗工作坊以及基层政府和组织建立的工业治疗站。
8.关于计算残疾人人数的规定
(1)允许智障人士包括在残疾人中,以享受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适合安置智障人士的单位,例如:作为工业和医疗机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规定。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号主席令)及其相关规定的工作年龄的残疾人不在第5条第2款之列本通知书第1款规定的安置比例,第1条规定的退税和减税限额以及第2条规定的额外扣除额的计算。
IX。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伪造或者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者残疾人兵证,残疾人的名字没有实际使用,对残疾人安置比例的虚假记载;残疾人不付款或少付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支付给残疾人的变相工资,以及以其他方式欺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任外,以上的实际发生违法当年实际享受的税收减免(返还)应予以全额追缴和存放,并自违法之日起三年内取消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发生上述法律法规。
10.本通知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承认福利企业中残疾人比例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制定。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在按摩机构,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比例和安置商务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识别和管理办法。
11.本通知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但外商投资企业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条第(9)款,“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财政部《关于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03]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营企业营业税征收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福利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 ] 111号)和“国家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和完善福利企业试点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 135号)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12.各级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应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获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并与民政,民政和民政部门密切合作。残疾人联合会。与其他部门联系并沟通。税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共同执行本通知书规定的各项政策。财税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省税务部门应每六个月及时将其减免税(退税)数据及有关条件通知省财政部门,以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政策。
13.如果在各个地区的实施中存在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