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补充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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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本季度所得税报表本季度的利润总额为30,000,累计利润也为30,000。在报告中,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不等于利润总额,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假设所有亏损都是从第一季度到第三季度,并且第四季度的当期利润为80万,但累计金额为亏损。如何计算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第四季度支付公司所得税(80 * 25%= 20万元),因为第四季度的当前季度金额是指从10月起三个月的总利润到十二月无论1月至9月的损益情况如何,均会根据会计利润进行计算和列出(仅在结算时才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结算所得税时,由于累计金额为亏损,因此可以弥补企业所得税。 “我可以”说的是另一件事,那就是,尽管全年的总利润为负,最终结算和付款时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如果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负,则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如果应税收入为正,则需要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将第四季度支付的企业所得税与第四季度支付的20万元人民币进行比较,可得出的结论是“增加返点,减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