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禁止使用应纳税的方法,该方法要求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计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由商务部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1994年获金融学士学位号)规定了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资产负债表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2)用暂时差异替换时间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IAS 12趋同的结果。临时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税基之间的差异。所有的时间差异都是暂时的差异,但某些暂时的差异不是时间的差异。资产的税基是指在资产的账面价值追回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应税经济收益中扣除的金额,即资产的税基=未来应纳税费用。税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在计算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扣除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应纳税额花费的金额。
(3)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暂时的应纳税差额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从暂时的差额中扣除。
(4)当税率改变时,需要相应地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5)禁止贴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6)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将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当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数额应予以冲回。
有所变化,主要是因为会计方法不同。以前有两种方法,应纳税额法和税收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但现在只有一种,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开始,通过比较根据会计准则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根据税法确定的税基,两者之间的差额应纳税暂时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会计期间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您可以参考以下文章:
新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当然,新的所得税法于2008年生效,并且发生了许多变化。建议下载新的所得税法律和实施法规以查看。
新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的应纳税额并非直接是总利润* 33%或25%,而是根据所得税申报表的完成情况,计算出的应税收入*所得税率可能与总利润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要点
新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制度。
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纳税人进行了解释。
第3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指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创收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述的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包括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
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指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帐目和财产进行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组织。 。
第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3款所指的机构和场所是指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企业机构,办公室; (二)工厂,农场,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进行施工,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业务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和业务活动,包括受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表其签订合同或存储或交付货物,则该业务代理人被视为在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建立机构和地方。
旧法律法规
◆关于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三)民营企业; (四)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第(1)项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一词《实施细则》第二条)至(5)上述各类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条例》第二条第(六)款所称具有生产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4条规定,《条例》第2条所指的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指纳税人还具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的条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损益。企业或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税法第2条第2款所指的机构和场所是指管理机构,企业机构,办公室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地方,承包建设,安装,组装,勘探和其他工程运营的地方,提供劳务的地方以及业务代理商。
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扣除有具体规定。比较简单。
1.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旧的工资薪金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收减免。公司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实扣系统。新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明确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工资增加,加班费以及其他与雇员的就业有关的支出。合理的判断主要基于员工提供的实际服务与薪酬总额是否合理匹配。按照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惯例所发生的任何工资和薪金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还规定,企业可以对企业为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受雇人员支付的工资进行额外的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应当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实际扣除额,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100%。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旧税法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14%,2%和1.5。分别占应税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扣除额。新税法继续维持员工福利和工会基金的扣除标准,但仅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因此扣除额相应增加。同时,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将职工教育经费从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2.5%,以鼓励企业增加职工教育投入。
(3)内资企业经营娱乐活动的旧营业税减免标准为:年商品销售净额少于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销售净额的5%。年销售额货物净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净销售额的3%。年度营业总收入少于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营业总收入的10%; 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这部分业务总收入的5‰。新税法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旧税法对国内企业产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的税前扣除是一项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比率限制扣除的政策。具体扣除率为销售收入的2%或扣除8%以内,超出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业务推广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超过5‰的部分,不得在当年或以后年度扣除。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
(5)慈善捐赠支出在旧税法中,慈善捐赠支出是按比例扣除的。一般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金融保险企业在1.5%以内。仅特定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捐赠金额全额扣除。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同时,公益捐赠的定义是指企业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通过县级以上的公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公益部门捐赠。它还明确规定了公益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可以看出,计算扣除额的依据是不同的。新税法是根据“年度总利润”计算的,而旧税法是根据“年应税收入的”计算的。
(六)研究与开发费用旧税法并不限制企业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且不受比例限制地包括在管理费用中。如果企业的研发费用逐年增加,则增长率超过10%(含10%)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实际额的50%。亏损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照规定支付,不得以一定比例的增长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对于一家研究与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增加了10%以上的盈利公司,其实际发生额为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抵扣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对于超额部分,本年度此后的年份将不再扣除。
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流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具体而言,如果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按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将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税法不再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这与新会计准则下对研发费用的处理方式一致。额外扣减的条件已经大大放松,不再需要按年增加10%以上的利润。未形成的无形资产部分是当期的额外抵扣,而由无形资产形成的部分是增量摊销。
(VII)关于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规定,为所有雇员支付基本养老金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经省税务机关确认残疾人就业保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予以抵扣;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率或标准向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是:税前扣除;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基本或补充性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如果金额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扣除额应在不少于三年的时间内分期平均扣除。但是,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可抵扣。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按税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或发行的超过规定标准的各种名称的住房公积金或者房屋补贴,作为企业的工资,超过应纳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扣除税额。
新税法规定,企业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设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当扣除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8)旧的借贷成本税法规定,纳税人产生的经营借贷成本,如果符合利息水平的规定,则可以直接扣除。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建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能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的比例和资本支出,并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和借款费用中的借款成本计算。可以直接扣除的费用应合理计算。纳税人向关联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的,超额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借用国外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
新税法规定,可以扣除不需要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资本化的合理借贷成本。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已发行企业的利息支出。批准的债券;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该金融企业同一时期按同一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但是,非银行企业内的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和纳税年度末按照当前人民币汇率末端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在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之外允许扣除。新税法还澄清了可抵扣的利息和汇兑损失,但没有规定对关联方贷款和外国投资贷款的利息的处理。
(IX)旧的租赁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经营租赁从出租人那里获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根据受益时间平均扣除。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处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新税法规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抵扣: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为:经营租赁,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当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但是,企业内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不予扣除。新税法增加了内部企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不可扣除的规定。
2.税前不能扣除的项目
旧的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资本支出;资本利息;各种所得税;各种罚款,罚款,滞纳金和没收财产的损失;赔偿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的损失;各种赞助支出;储备;回扣支出;担保支出;超出标准的非公益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超出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新税法增加了一项条款,即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不可抵扣。尽管新税法没有规定资本支出,资本利息,旧扣除额,担保支出,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不可扣除,但不能将公司理解为允许的,并且这些项目从常规角度也不予征税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