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反映了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并以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可以结转。不得超过五年。”《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从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和各种扣除额中扣除的每个纳税年度企业总收入的金额。法律和这些法规。。 ”
填写“企业所得税损失补偿表的详细信息”的说明:
1.第1栏“年份”:填写日历年。纳税人应首先在第6行报告本年度,然后将上一年从第5行推至第1行。纳税人有政策迁移的,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期间中扣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年份,并在可以弥补亏损的年度进行报告。
2.第2栏“税收调整后的收入”第6行填写如下:
3.第3栏“合并,分拆(转出)可收回损失”:根据公司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填写因企业合并和分拆而允许的可收回损失重组,以及因企业分离而转移出的可收回损失金额(转移损失以“-”号表示,转移损失以正数表示)。
4.第4栏“该年度可以弥补的损失金额”:第2栏小于零时,该金额等于第2栏+ 3栏,否则等于第3栏(亏损用“-”表示)。
5.“已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填写已弥补上一年利润的金额,包括:前四年,前三年,前两年,前一年和“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对应于前三年,前两年和前一年。
6.第10栏“本年实际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第1至5行:在报告本年度的利润时,请使用第6栏第2栏今年的“税收调整后收入”来依次补偿前5年弥补损失。
8.第11栏“可在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第2至6行:报告当年头四年未偿还的亏损金额以及该年度的亏损金额。今年。
9.第11栏“下一年可以结转的亏损总额”第7行:填写第11列的第2至6行。
“企业所得税弥补损失的详细清单”填写了在本纳税年度和之前的5年中未扣除税前的损失金额。填写此表格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填写年份和年份的顺序一定不要错。
“今年”是结算和付款的年份。如果要结算2008,则“今年”将填充为2008。确定了今年之后的第五年至第一年为2007年,2006、2005、2004、2003。同样,“前几年的损失弥补”列中的前四年,前三年,后两年和前一年分别是2004、2005、2006和2007,即2003(即以前第五年)以后各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
(2)税法规定,公司实行免税合并和分立,企业合并和分立实现的利润可以按规定弥补合并和分立企业的损失。
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应由合并企业负担。前一年的亏损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与合并后企业资产相关的年度实现收益予以补偿。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之前的合并企业的收入金额×(合并后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公司所有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该文件还规定,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损失。
因此,请填写“转移合并弥补亏损的合并后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合并和分部允许扣除税前损失额,并对税法分支机构成立后的税法规定进行汇总。 2008年之前的独立纳税人计算尚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损失的金额。新税法尚未发布有关企业重组所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政策的文件,它需要等待新政策得到澄清。
(3)如果企业的损失未超过5年的补偿,则不得在下一年结转;如果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则可以在第二年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