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单位属于企业的,所获得资金不属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批准的专用金融资金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说明了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拨给预算管理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除非另有规定。除此之外,不包括消费税退还税,管理费和营业税退还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