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设立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对新成立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 001号)第4条第2款第4项:“对于新建的独立会计公司从事运输,邮电业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减征所得税。 “本款第5项规定:”对于新成立的独立会计公共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业务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收或征收免征所得税一年。上述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新设立的处理和使用《综合资源利用目录》中其他企业废弃资源的企业,应征税。经主管部门批准,所得税可以减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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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11月18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2003] 240号)据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日本人有不同的理解。为便于各地的具体实施和控制,将新建企业或单位开业之日的实施口径统一为纳税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成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所示的成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以当年为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 6月30日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选择年份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次年。选择该方式后的第二年发生亏损的,前一年度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该亏损年度应作为减免税执行期;此外,鉴于公司所得税是每年收取的,税务机关应每年对公司所得税进行审查和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