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10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100,000元(不包括在应税收入中)减少了100,000元,
建造中的办公楼的建造费用为人民币600,000元,已计入当期费用,不能扣除,应增加人民币600,000元。
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不得扣除并增加十万元。
应税收入= 100-10 + 60 + 10 = 160万
企业所得税= 160×25%= 40万元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0-25 = 150,000元
在月度季度报告中,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利润表中的会计利润计算的。要在年底前计算所得税,应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计算所得税。
1.法定税率
纳税人的应税金额是根据应税收入计算的,税率为33%。
第3条
第二级和第二级护理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18%的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27%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