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递延费用,投资资产,库存等,以历史成本计作为税基。 ”
第7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所指的库存,是指企业为销售,生产中的产品,生产中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持有的产品或商品存货采用下列方法确定存货:(1)以现金支付的存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2)通过现金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存货,按照存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3)以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应当使用在生产或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间接费用。必要的费用是费用。 ”
第73条规定:“企业使用或出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人评估法中的一种。选择后,不得随意更改。 ”
因此,公司所得税中没有低价值消耗品的分类,低价值消耗品仍被视为库存。请遵守上述有关库存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制造或提供具有相同投入的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各种纳税人的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包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
存货成本中包含的税款是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购置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间接成本,例如制造成本。
第11条纳税人已发出或收到的各种存货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使用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要么零售价方法等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库存的实际过程与LIFO方法一致,则LIFO方法也可以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结汇时申报的税款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商品购销差额。年底。
第12条:确定纳税人的费用计算方法,间接费用分配方法和库存评估方法后,便不能随意更改它们。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更改,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将其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